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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来 · 未爱守护 ④《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时间:2026-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有的家长可能会有疑问:孩子只是有些贪玩、有些叛逆,也需要用法律来管吗?这恐怕是不少家长初读《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时的心声。此前三期,已分别就《条例》的总体制度安排、协同支持体系和预防犯罪教育作了介绍。如果说预防犯罪教育重在“防患于未然”,那么不良行为干预,就是在风险初露端倪时“治之于未乱”。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极少是一朝一夕之事。通常先出现不良行为,继而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最终滑向犯罪。吸烟饮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结交不良人员……这些看似“无伤大雅”的苗头,如果长期无人过问、疏于管教,就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起点。《条例》第四章正是着眼于这一关键阶段,围绕不良行为的界定、家庭监护责任、学校管教职责、控辍保学、环境治理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构建起“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的制度链条,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边界。本章所要回答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当不良行为初现端倪,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

一、明晰边界:准确把握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不良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滥用成瘾性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上述十类行为,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危害身心健康的行为,脱离正常学习生活轨道的情形,沉迷网络,不良交往,进入不宜场所,沾染恶习,接触不良信息;同时设有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需要。

而准确界定不良行为,是有效开展干预的前提。《条例》之所以逐一列举、不作笼统表述,并非要给未成年人“贴标签”,而是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明确干预的边界和时点,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一规定,与《条例》第三条确立的分级预防原则一脉相承。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第四章所规范的,正是分级干预体系中最前端、最具可塑性的环节。需要指出的是,十类行为中,有的尚属不良苗头,有的已触及法律红线。对前者应当及时纠偏、防微杜渐,对后者应当依法处理、不放任纵容,不能一概而论。

二、压实责任: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监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帮助其认识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督促其改正并加强管教。

这一规定包含四个层次: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帮助未成年人认识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督促其改正并加强管教。其中,“正确引导”和“帮助认识”尤为关键。既不能简单斥责、激化对立,也不能放任不管、听之任之,而应当使未成年人真正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渠道。家庭管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寻求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支持。

对父母“不会管”的实际困难,法律给予必要支持;但对“不管”的,法律明确要求纠正。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公安机关等寻求帮助,也可以拨打12309、12355。法律将“应当及时提供帮助”规定为硬性要求,目的正是防止家庭管教缺位。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这一制度安排,形成了“劝诫—报告—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梯次处理机制。法律并非一经发现即予以训诫、责令,而是先由基层组织劝诫、制止,逐级递进、教育为先;对始终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督促纠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管教:落实学校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不良行为干预的重要阵地。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其中,“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是核心要求。学校既不能对不良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也不能简单处理、一推了之。管理教育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转化,而不是将学生推离校园。管教之要,在留人;留人之要,在留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这一规定,为学校处理轻微越界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避免动辄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处罚程序,把问题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权责应当一致。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要求,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家校协同、同向发力,才能形成教育合力。

四、守住底线: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加强重点群体关爱

从办案情况看,辍学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前兆。离开校园,往往意味着脱离正常的教育管理和社会支持。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失学、辍学。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登记、劝返、报告,环环相扣、责任明确。这不仅是程序性要求,更是把“一个都不能少”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环节。

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

这些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往往与监护缺位、关爱不足密切相关。对这部分群体,干预的第一步,往往不是简单地“管住”,而是让关爱到位、让监护归位,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人过问、有人负责。

五、净化环境: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的活动半径有限,校园及周边环境对其行为养成具有直接影响。

《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

《条例》同时明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台球厅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上述场所还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必须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这既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把诱惑挡在门外,就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留出清朗空间。

六、筑牢防线:突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第四章最后四条,分别针对网络、毒品、文身、烟酒彩票等重点领域作出规定。

(一)网络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其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需要强调的是,防沉迷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平台的法定义务。

(二)毒品预防。第三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联动;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引导志愿者开展禁毒志愿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对未成年人而言,毒品预防教育重在关口前移,关键是从一开始就远离毒品。

(三)文身治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文身具有不可逆性,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参军、报考军警等特殊院校(专业)和就业,依法规范文身服务,是对未成年人长远利益的保护。

(四)烟酒彩票管控。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民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酒和彩票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均为法定义务,不是“倡议”。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此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还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互动问答

【第1题】初二学生小凯多次吸烟、旷课,经常夜不归宿。父母多次管教无效,认为“实在管不了”。依据《条例》,正确的做法是:

A. 就此放手,等孩子长大后自然懂事

B. 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C. 将孩子送至外地亲戚家,更换生活环境

D. 不再提供生活费,迫使其自食其力

(下滑查看答案)

答案:B。《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家庭管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寻求帮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支持。

【第2题】学校拟对屡教不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小航采取管理教育措施。下列做法符合《条例》规定的是:

A. 在全校通报其不良行为,使其“长记性”

B. 劝其退学,以免影响班级纪律

C. 予以训导,要求其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并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D. 取消其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的资格

(下滑查看答案)

答案:C。《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行为规范、参加特定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

【第3题】13岁的小雨多次旷课逃学,学校多次劝返无效。依据《条例》,学校应当:

A. 尊重其个人选择,不再干涉

B. 直接开除学籍

C.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D. 待其年满十六周岁后再作处理

(下滑查看答案)

答案:C。《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八、检察官手记

办案之外,我们还常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走进校园。前些年,在一所中学的法治课上,我注意到坐在后排的一名少年小宇(化名)。他整节课都低着头,校服袖口磨得发白。课后,班主任告诉我:这孩子上初二,父母常年在南方务工,他跟着奶奶生活。这学期开始频繁迟到、逃课,作业几乎不交;此前还与社会上的几名青年来往较多,有一次深夜在网吧被民警送回。“我们劝过好几次,也请过家长。”班主任说,“可他父亲在电话里讲,‘我也管不了,你们看着办吧’。”这句话,恰恰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不愿听到、也最想接住的。《条例》第四章把这些“可以拉一把”的时刻,一项一项写成了法条:父母要及时制止,学校不得歧视,辍学的要劝返,留守的要建档,场所要清场,平台要设防。

它写下的每一个应当,都不是为了在孩子跌倒之后追责,而是为了在他跌倒之前,有人先伸出手。

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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