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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检察官适应改革后检察工作新模式研究
时间:2017-12-21  作者:吕登文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都对作为办案主体的入额检察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转变办案方式,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以适应改革后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一、入额检察官必须提升办案能力,转变办案方式,以匹配其办案主体地位

  一是要提升独立办案的能力,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该由自己决定的事项,要勇于独立作出决定。二是要转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办案方式。目前,入额检察官亲自阅卷、亲自审讯、亲自出庭、亲自复核主要证据,成为司法办案新要求和新常态。入额检察官必须转变司法办案观念和方式,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改变以往以卷宗审查为中心的办案方式,充分运用复勘复验、走访核实、补充侦查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审查案件,全面准确把握案情,依法作出合理的审查判断。

  二、入额检察官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以适应检察权力运行新模式

  一是要处理好与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关系。办案组织应当围绕检察官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职权划分和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关系融洽、良性互动的关系,保证案件质效。

  二是要处理好办案组织与内设机构的关系。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内设机构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作为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新型办案组织制度中,其案件审批权被取消,但仍承担行政职能。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对独立地对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行使决策权部门负责人只通过强化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入额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

  三是要处理好与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在新型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检察长将通过行使对个案的审核权、案件移转权和对法律文书的审核等方式实现对办案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在处理检察官与检委会的关系上,一方面要设定严格标准,从严控制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数量,以保证检察官独立司法、高效办案,防止其将检委会当成规避司法责任的“避风港”,另一方面要明确责任,检察官提交检委会的的案件,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可以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检委会变更、撤销检察官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要按照司法办案权限清单,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具体职责范围,保证各尽其职。

  三、入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必须坚持证据为核心,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是要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践中,由于长期坐在办公室办案,缺少亲历性,养成检察官信赖侦查成果的惯性,看到的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可能影响犯罪构成、非法证据、无罪证据往往被忽略,故要抛弃有罪推定的陈旧理念。另外,审判人员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错判风险,往往主动庭前阅卷、熟悉材料,这样难免会形成先入为主、倾向公诉机关的观点。在这种背景下,容易致使部分检察官产生依赖审判人员的思想,庭前准备不充分,审查证据不仔细,举证、质证不积极,法庭辩论不深入,使实质的庭审成为形式化,故还要抛弃庭审形式主义陈旧理念。

  二是要构建以审判为目的的新型侦诉关系。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官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诉质量。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禁止疲劳审讯,当事人有要求,即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依法排除。同时,要加强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当前,侦查机关仅仅是在命案等重大案件中部分环节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这需要进一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参考文献

  [1]童建明:《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应对》,载《河北检察》2017(6)4-7

  [2]马成国:《论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载正义网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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