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主办 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伪造过磅单,7年虚报煤炭8000多吨
时间:2021-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丘检察2021-01-07 09:39:48
 

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由热能公司输煤主任、司磅员串通供煤商等多方合谋的案件。在七年时间内他们牟利近600万元——伪造过磅单,7年虚报煤炭8000多吨郭树合 张海亮 胡瑞璇 

 
 

①办案干警就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开展交流,研究检察建议发送事项 

 

②过磅现场 

 

③办案干警在过磅站台与企业管理人员实地交流 


 

 

  2020年12月30日下午,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检察官顶着-14℃的滚滚寒潮,趟着厚厚积雪,再次走进某热力公司回访,发现原先的职务侵占“死角”已经全部清除,他们这种“办案前有调研,办案中有尺度,办案后有跟踪”的服务风格,受到了企业方的高度点赞。 

  在此前一个月,即11月30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该公司李梅、张刚职务侵占一案,判决正式生效,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并先后退赔赃款共计359万余元。至此,这起耗时18个月,历经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涉案金额逾570万元的职务侵占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私下“带货”捞外快 

  2001年10月,李梅和张刚同时被热能公司聘用,分别担任司磅员、运行车间输煤主任。李梅负责为进煤车辆过地磅、开具过磅单,张刚负责对厂煤进出库监督,两人平时由于工作关系打交道比较频繁,因此成了好友。 

  从2013年开始,多年的工作配合经历使得两人已经十分默契。为能在工作之余赚点外快,张刚与李梅以及李梅母亲贾某某很快达成了合作协议:三人共同垫资,先由李梅之母贾某某出面,在当地联系煤炭货源,再由张刚联系为公司供煤的客户,借助供煤客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煤合同,占用供煤数量的部分份额,最后把自己采购的煤炭并入公司采购的煤炭中。 

  这种私下“带货”的方式,起初也挣了一点钱。但是几次合作下来,三人发现,公司收购一车煤炭的价格在2万元左右,除去购煤、运输、正常损耗等成本外,一车煤炭也只能挣个三五千块,再一平分,分到个人手中就没有多少了。 

  这种“带货”方式成本大、回报低,特别是煤炭货源比较难寻,导致本应回报丰厚的外快,来得既不多且不快,两人一筹莫展。 

  “看来,得另寻法子才成!”于是,在捞外快宣布失败后,李梅与张刚又凑到一起合谋,最后竟然动起了伪造过磅单的歪脑筋。 

  合谋伪造过磅单 

  偌大的公司,管理机制应当健全完善、严格规范才是。那么,问题来了——两名被告人究竟采用什么法子,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次次得逞? 

  接手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反复梳理案情,终于发现,张刚、李梅所在的热能公司,在采购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即对于司磅员、输煤主任等一线采购关键岗位的监管存在失位现象。 

  “一辆运煤车进厂后,需要先到地磅房交付原始过磅单并给车辆过磅,然后我会给司机出具卸车联络单,这是最开始的凭证。”办案检察官在提审中,发现担任司磅员的李梅对公司煤炭管理环节十分熟悉,“司机卸车后,需要拿着有煤场输运车间和品管部化验室同时签名的卸车联络单找我,然后我再在门卫监督下给该车的空车过磅,并打印有司磅员、司机、门卫三方共同签字的正式过磅单。煤炭供货方就会根据这份过磅单,到我们公司结算煤款。” 

  办案检察官提审时任运行车间输煤主任的张刚时,张刚更是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记得是2017年吧,有一天我路过公司地磅房时,李梅告诉我,她能伪造以假乱真的过磅单,并问我这样做会不会被发现。我告诉她,运行车间根据过磅单记录进煤量,品管部也只是简单记录下车数,两个部门根本不会仔细查对。再说,我正好负责监督客户在煤场卸煤,对客户本身有监督制约作用。于是,我们私下约好,共同发‘浮财’。李梅负责虚开过磅单,并应付好公司方面。我则负责找公司的供煤方,带出虚开的过磅单,帮我们结算货款。货款到手后,我俩平分。” 

  就这样,一桩由虚假过磅单着手的犯罪就此展开。第一次“合作”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公司上下无人察觉。自此,两人便开始以此种方式,大肆侵占公司煤款。 

  潜规则之外另有玄机 

  一次次地顺利得手,使得两人的作案手法越发纯熟。 

  李梅向办案检察官坦承,每次虚开过磅单时,她会把实到的煤炭车用A1编号,然后再另编一个A2号,用来伪造并不存在的运煤车号、净重吨数及化验结果。而张刚则充分利用掌握公司煤炭监督重权的优势,打着“朋友有几车煤炭需要出手”的幌子,请求供煤商帮忙“带货”。 

  办案检察官在调查取证时,一位孟姓供煤商坦言,张刚是热能公司的输煤主任,他们在煤场卸车,肯定得他点头才成。虽说是好不容易签下的合同,谁也不愿意把供煤份额让出去,但他们还是不得不硬着头皮应承下来,“等到结算完煤款后,我们再把相应的钱转给张刚。这样的事前后起码得有十几起吧。只是万万没有想到,在张刚的潜规则背后,居然还会隐藏着这等阴谋。” 

  然而,在蒙骗供煤商获得供煤机会的背后,却是张、李二人更加明目张胆地做手脚。张刚将供煤商的公司名称、需要伪造的运煤车辆等“内幕”通知李梅,李梅在过磅中就会格外留意。待见到相应的车队后,便将自行伪造的车辆号码、净重吨数迅速标注为“A2”编号样式的过磅单,交由供煤方司机带回。供煤方根据过磅单结清煤款后,便会遵守事先订立的潜规则,将相关煤款划拨到张刚指定的银行卡中。 

  至此,一纸伪造的过磅单,凭空变现出了实打实的真金白银! 

  可是,做多了手脚,终要露马脚。2019年下半年,公司门卫王某在翻看《原煤购进日报表》时,无意中发现,当日的车辆进出数比自己登记的多出不少。他迅速将此事上报公司。很快,公司法务部门顺藤摸瓜,查到了当日值班的过磅员李梅,并由此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了张刚的不法行为。 

  根据提审笔录及多位供煤商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在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李梅和张刚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煤炭供应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过磅单、煤炭化验单等资料,虚构230辆送煤车8000余吨煤,并由多位供应商帮忙捎带结算,共从热能公司骗取煤款543万余元;李梅又单独采用此种方式,骗取煤款33.7万余元。 

  追赃挽损助力民企 

  2019年7月10日,博兴县检察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经过审查卷宗,检察官发现,李梅和张刚二人作案时间长达七年之久,且被害主体又系民营企业,如不审慎处置,将会引发不良的办案后果。为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反复比对证据材料,标注出重要内容、核心证据,并专门列出了《办案进度表》,确保该案按期办理。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重点在于二人是否能够认罪认罚。如能认罪认罚,将会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加快诉讼效率。很快,张刚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博兴县检察院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 

  相较于张刚的悉数认罪,李梅的审理过程则略有波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过程中,她频频落泪,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在退缴非法所得环节上却出现了问题——其侵占的赃款不是用于购买宝马车、为母亲支付医药费,就是草率投资被挥霍一空,想要全部退赃,难度可想而知。 

  “本案涉及的热能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一定要不遗余力,给被害企业追回款项挽回损失,为企业排忧解难!”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现金流紧张、资金周转困难。检察官意识到,追赃挽损的脚步不能停下。 

  为此,博兴县检察院围绕“最大限度追缴李梅所涉及的赃款,最大程度地帮助热能公司挽回损失”这一基调,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结果发现,李梅的弟弟曾向该热能公司送过煤,仍有78万余元煤款尚未结算。为此,检察官分别联系了热能公司法务人员和李梅弟弟,双方均表示愿意用这部分钱折算为李梅的退赃数额。 

  最终,在检察官的努力跟进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此举成功帮助热能公司挽回损失78万余元。 

  案结事未了 

  2019年12月13日,博兴县检察院对此案正式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到2020年5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再到10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最终通过互联网远程庭审方式,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通过这个办法,前后总共弄了200多万元,可我一分都没敢花,全存在一张银行卡上了。”法庭上,面对检察官的指控,张刚十分懊悔,“要不是你们的及时审查,我恐怕是越做越大。现在我已经主动全部退缴了非法所得,也诚恳接受法律处理,这下终于能睡个踏实觉了。” 

  2020年11月19日,博兴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李梅退赔山东某热能有限公司217万余元。 

  案件办结了,就等于检察职能履行到位了吗?检察官综合整个案件的起因进行了深刻反思:如果只是办结本起案件了事,就案办案,热能公司的问题仍然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漏洞依然存在,不法分子依然会有空可钻。 

  于是,办案检察官结合张、李二人的作案手法、热能公司的监管漏洞等情况,经过认真归纳整理,向热能公司寄送了关于强化内部管理、消除犯罪隐患的检察建议书,得到了热能公司的由衷赞赏。 

  热能公司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据建议,迅速行动,研究措施,抓紧落实,并向博兴县检察院给予了回复:“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挽回了损失,感谢你们中肯的建议,我们已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相信同样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 

  版式设计:赵一诺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12309中国检察网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