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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0-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书面诉状。

6、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7、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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