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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
时间:2020-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

 

来源:新华社


 


 

防控疫情 

不能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防控措施,引发了争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措施。 

   

臧铁伟表示,依法防控疫情,关键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举措,必须主体适格、手段合法、措施适度。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 

   

——所谓主体适格,就是有关防控举措只能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体依法决定和实施,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所谓手段合法,就是要统筹把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能采取“锁死家门”“一律劝返”等简单粗暴手段来对疫情进行“硬隔离”。 

   

——所谓措施适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臧铁伟说,对公民实施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还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坚决予以纠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门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不得擅自采取锁门、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实施居家隔离硬管控;除依法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的业主或者租户返家。”臧铁伟说,在充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妥善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审慎决策,坚决防止有关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擅自断路行为必须坚决依法纠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的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限行设卡、封村断路,导致农产品运不出去,城里吃不上新鲜水果蔬菜,农民的生计也受到影响。如何看待这样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在疫情发生时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近期,有少数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限行设卡、封村封路等措施,本意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审慎,不得擅自行动。 

   

“比如,对于擅自断路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纠正。”臧铁伟指出,公路是一个国家的“血管”,关系国计民生、千家万户。保持公路安全畅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对擅自挖掘公路、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他表示,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碍农产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药品和医用物资及时运输供应保障,对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目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各地方要科学研判、分类施策,引导村庄及时解封撤卡,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如确有必要采取设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依法审慎采取。 

   

“总之,各地方都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坚持‘全国一盘棋’,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不做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事情。”臧铁伟说。 


 


 


 

地方人大疫情防控立法 

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近期,一些地方人大积极行动起来,努力为依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各项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2月7日以来,上海、浙江、北京等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杭州、温州、宁波、常州、怀化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政府的职责和可以采取的防控措施,明确基层社区、单位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功能。天津、福建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广东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迅即启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还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时整理公布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答疑解惑,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发出倡议,号召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依法履职。 

   

在对这些地方立法予以肯定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实际需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精准施策。鼓励各地方相互借鉴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层层加码,搞“一刀切”。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确实要加快立法步伐,但应当统筹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尽管工作时间有限,也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线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建议,确保各项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近期,还部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各地方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谋划,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暴力执法”“过激执法”
 


 


 


 

针对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过程中出现的执法简单粗暴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童卫东指出,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他表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文字:罗沙 陈菲 编辑:史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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