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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深”监督触角 激活治理“坐标”效能
时间:2022-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延“深”监督触角 激活治理“坐标”效能
 
徐日丹 刘亭亭

  业委会选举本是服务业主的大好事,却被业主韦某、黎某告上法庭。因业主人数、专有面积未过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人被驳回起诉,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案来源于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履行行业监督和指导职责,规范业委会选举和履职,维护了1500余户业主的切身利益,让法律监督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走得更实更深。

  “通过一案办理,力促解决一类问题,这是行政检察不断延伸、延‘深’法律监督触角,在法律框架内凝聚多方合力,达成法律共识,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写照。”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挂职的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勇在挂职期间切身感受到了这种“四两拨千斤”的检察智慧。

  对于社会治理中的有些问题,往往存在着“无人管”或某一主体“管不了”的情况。最高检党组一直强调以系统思维来办理法律监督案件,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跳出案件,站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以检察监督的“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

  在融入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的检察实践中,类案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监督手段既立当下,解决表象背后的某一类问题;又看长远,提前预判未来可能发生的同类问题。记者了解到,日前,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较大争议问题,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批指导性案例中,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令人印象深刻。行政相对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行政相对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执行决定、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却未被受理。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局——行政机关既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又无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导致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不到恢复。

  对此,检察机关就3起同类型的案件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督促审判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为案件“破局”。最终,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案件均获执行,随后,检察机关“趁热打铁”,与相关部门座谈交流,力促建立长效机制——县政府制发专门意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就拆除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县政府安排属地乡镇政府实施。此后,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均予以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与此同时,县、乡两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拆控并重、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健全了8项工作机制,确保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执行到位,有效遏制了土地领域违法行为。

  这类案件的办理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由一及多”,又“由多归于一”的监督智慧。采访中,王勇向记者描述了一个行政检察能动融入社会治理的立体“坐标”,即检察监督办案对事也要“对人”,这里的“事”相当于案件本身,而“人”代表的是若干个社会治理主体。

  “检察院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通过穿透案件,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同属一类的有关工作制度、管理方法、程序等不完善或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属于自己领域的‘坐标轴’上提出解决方式或改进方式,最终汇聚成合力,共治一方,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王勇说。

  事实上,检察监督不仅力促解决“都管”的问题,并且努力追求“管好”的效果。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更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在提高监督层次、监督质效方面下功夫,通过监督纠正典型案件中的共性及倾向性问题,将监督意见变成各方共识,形成长效机制,从而实现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监督效果。

  “检察监督守住了公权力救济的最后一道闸门。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由其法律监督者的法定职责决定,更是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人民群众诉求的坚定回应。”王勇表示,随着检察机关更深入地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以及不断提升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深、更实、更广泛的作用。

  据了解,最高检将在近期专门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示范和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顽疾”,通过精准监督促进具体社会治理问题的靶向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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